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TEV-113-店簡-1489-20241216-1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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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被 告 李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自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違約金試算表所示違約金計算起 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2月8日之違約金(參附表),以 及48期手續費,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756元 (本金12萬7996元+起訴前已到期違約金15萬9000元+手續費5萬3 7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64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違約金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