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TEV-113-店簡-1521-20250312-2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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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黃靜愉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林星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附表一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7,6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3053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以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被告權利存在,顯見兩造已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否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故可認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主張:我從未簽發過系爭本票,分期付款購買人即訴外 人黃佳婷是我很久沒有聯絡的朋友,我不是黃佳婷的堂妹,我們沒有任何親屬關係,這件事情發生後,我才聯絡黃佳婷,黃佳婷說我被簽本票這件事,是訴外人陳宣穎的主意,陳宣穎是我之前的室友,我透過黃佳婷才認識陳宣穎,我也有聯絡到陳宣穎,但陳宣穎也說不是她簽的,但系爭本票應該是他們其中一人所偽造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系爭本票是黃佳婷向被告申辦分期付款,被告評 估黃佳婷需提供保人,後黃佳婷找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簽發系爭本票,被告始同意承作,申辦過程中申辦人有檢附原告的身分證件及手機網路銀行截圖等資料,上開資料應為本人才能提供,尤其手機網路銀行尚需有多道檢驗程序,應可肯認系爭本票為原告親發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私 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第357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為無因證券,僅票據債權人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正。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則應由票據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偽造他人簽名為發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偽造簽名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㈡查系爭本票之來歷,係黃佳婷向被告申請機車分期付款購物 ,並由原告、陳宣穎及訴外人李采臻擔任連帶保證人,除黃佳婷本身簽發本票外,原告、陳宣穎及李采臻均為黃佳婷之共同發票人,有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司促卷)。  ㈢本院基於以下理由,認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極有可能非 原告所簽:  1.證人黃佳婷、陳宣穎均於本院作證,作證內容詳見附表二所 示,依證人黃佳婷、陳宣穎所證,可知該分期付款借貸為證人黃佳婷、陳宣穎所申辦,但對於系爭本票上原告簽名為何人所簽,該2人相互推諉卸責(證人黃佳婷宣稱:整個分期付款都是陳宣穎去辦的,我都不知情云云;證人陳宣穎宣稱:拿空白的給黃佳婷,黃佳婷給我的上面就有原告的簽名云云),而暗指系爭本票原告之簽名為另一證人所為,證人黃佳婷、陳宣穎均未證稱本票上原告之簽名為原告所簽,考量證人黃佳婷、陳宣穎於本院作證極欲推卸責任,倘系爭本票為原告簽發,證人黃佳婷、陳宣穎理應證稱系爭本票為原告親簽,然證人黃佳婷、陳宣穎於本院僅一再宣稱系爭本票簽名不知為何人所簽,可徵極有可能係證人黃佳婷、陳宣穎其中某人所偽造,再於本院為不實證述,並欲將責任推卸另一證人,則不論究竟為何證人偽證(至於何證人說法為真實、何證人說法為虛假,與本件無重要關係,本院不為認定),均可認系爭本票非原告所簽有高度可能性。  2.又系爭本票與分期付款購物申辦書為一體化設計(上方為分 期付款購物申辦書,下方為本票),系爭本票上方之分期付款購物申辦書記載原告為黃佳婷之堂妹;另李采蓁簽發之本票則記載李采蓁為黃佳婷之兄嫂,有該等資料在卷可查(均在本院司促卷),然原告與黃佳婷根本無親屬關係,有本院依職權調戶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查,而李采蓁亦非黃佳婷兄嫂,業經證人黃佳婷、陳宣穎證述明確(詳附表二),可徵申辦上述分期付款之人,為符合被告有關「保證人應為借款人親屬」之規定,不惜在資料上填載不實事項,以詐得借款,則該申辦人為達同一目的而偽造原告簽名,實非可無可。  3.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與原告本人簽名,以肉眼觀之即可 發現差異甚大。  4.被告雖提出身分證件及手機網路銀行截圖,欲證明原告同意 申辦分期付款及簽發本票,然被告亦於本院自承並未對原告進行對保等語(見本院卷第50頁),再依證人黃佳婷所述,原告、黃佳婷及陳宣穎過去曾為同租屋之室友,則證人黃佳婷、陳宣穎中之某人利用同住生活緊密相連之機會,取得原告之身分證影本及截取手機內銀行app畫面,實甚為容易,被告既未曾對原告進行對保,則除身分證件及手機網路銀行截圖外,根本欠缺足以證明系爭本票為原告親簽或授權他人簽發之事證。此外被告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系爭本票為原告親發,則原告主張其未簽發系爭本票,自無庸負擔發票人之責任,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 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7,6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票載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本票裁定 1 黃靜愉 112年2月20日 67萬4,190元 113年9月20日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538號裁定 附表二 以下訊問證人黃佳婷 法官   提示系爭約定書暨本票,這份申請書上載你向被告申請分期付款,請問下方本票黃靜愉的簽名你是否知道是何人所簽? 證人   不知道。 法官   上面黃佳婷的簽名是你簽的嗎? 證人   是。 法官   既然是你申請分期付款,為何你不知道黃靜愉的簽名是誰簽的? 證人   因為當時申請,是陳宣穎要借錢,他的車子在我名下,我同意用我的名義借錢,我只有簽我的部分,我簽名的時候申請書上的黃靜愉簽名還沒有簽,就是陳宣穎拿給我簽的。 法官   你跟黃靜愉是有親屬關係嗎? 證人   沒有。 法官   上面為何寫他是你堂妹? 證人   這是陳宣穎叫我捏造的,陳宣穎說保人其中一方跟我要有親屬關係。 法官   所以你在簽名時,就知道上面的堂妹是不實的? 證人   我簽名的時候沒有注意到,後來是黃靜愉要我當證人,我叫陳宣穎拿資料給我看才發現的。 法官   陳宣穎有無說上面的黃靜愉到底是誰簽的? 證人   他說她不知道。 法官   所以整個分期付款都是陳宣穎去辦的? 證人   是。 法官   你參與到的就只有在約定書暨本票上簽你自己的名字? 證人   是。 法官   你有提供自己的證件或其他資料給陳宣穎嗎? 證人   身分證,其他沒有印象。 法官   李采臻是你的大嫂嗎? 證人   不是,他是陳宣穎前任大嫂,跟我沒有關係。 法官   為何李采臻那份約定書上記載是你的兄嫂? 證人   不清楚。 法官   剛剛你簽的30次簽名看起來跟本件本票上黃靜愉的簽名很類似,有無意見? 證人   本票不是我簽的。 以下訊問證人陳宣穎 法官   提示系爭約定書暨本票,這份申請書上載黃佳婷向被告申請分期付款,請問下方本票黃靜愉的簽名你是否知道是何人所簽? 證人   不知道。 法官   剛剛證人黃佳婷說,這件分期付款都是你辦理的,他只有簽自己的名字並提供自己的證件,是否如此? 證人   分期付款是黃佳婷叫我辦的,實際上借錢是我跟黃佳婷都缺錢,所以一起去借錢。 法官   你跟黃佳婷是什麼關係? 證人   當時是男女朋友,現在分手了。 法官   黃佳婷跟黃靜愉是有親屬關係嗎? 證人   沒有。 法官   上面為何寫黃佳婷跟黃靜愉是堂姊妹關係? 證人   因為貸款公司說保人必須與借款人有親屬關係,我跟黃佳婷說,如果要跟你有親屬關係我無法處理,再來我就不知道了。 法官   上面寫堂妹是誰的主意? 證人   我不知道。 法官   是黃佳婷的主意嗎? 證人   我不知道。 法官   李采臻是黃佳婷的大嫂嗎? 證人   不是,是我的大嫂。 法官   上面寫大嫂是誰的主意? 證人   我當時有跟貸款公司說李采臻是我大嫂。 法官   使用黃靜愉名義當保人有經過黃靜愉同意嗎? 證人   我沒有使用黃靜愉的名義當保人。 法官   為何剛剛給你看的申請書上寫黃靜愉是保人? 證人   不知道。 以下訊問黃佳婷。 法官   使用黃靜愉名義當保人有經過黃靜愉同意嗎? 證人黃佳婷   我沒有詢問,我也不知道。 以下訊問證人陳宣穎 法官   剛剛給你看黃靜愉的約定書暨本票,你有看過? 證人陳宣穎   有看過,我拿空白的給黃佳婷,黃佳婷給我的上面就有黃靜愉的簽名。 法官   你的說法似乎暗指黃靜愉的簽名是黃佳婷偽造的? 證人陳宣穎   因為我們資料都要給黃佳婷簽,我這邊簽完我也拿給我大嫂李采臻簽名。 法官   本件申請資料中有黃靜愉的身分證影本以及他的帳戶明細,你們如何取得? 證人陳宣穎   我沒有看過帳戶明細,身分證我也沒有,誰用的我不清楚。 以下訊問黃佳婷。 法官   對於陳宣穎說法有無意見? 證人黃佳婷   有意見,因為我拿到的也是空白的,誰對誰錯由法官判斷。 法官   本件申請資料中有黃靜愉的身分證影本以及他的帳戶明細,你們如何取得? 證人黃佳婷   是我跟陳宣穎、黃靜愉住一起的時候,租賃都是陳宣穎去辦的,所以陳宣穎會有黃靜愉的身分證影本,帳戶明細我就不知道了。 法官均問證人   本件申請書上申請資料內黃靜愉的身分證影本、帳戶明細到底是誰交給被告的? 證人陳宣穎   我不知道。 證人黃佳婷   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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