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TEV-113-店簡-264-20250311-3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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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仕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鳳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之訴 駁回。」而原判決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及 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 分,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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