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TEV-113-店簡-303-20241105-2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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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米斯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被上訴 人於第一審之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298,500元,及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而原判決係判命原告之訴駁回,是上訴人提起上 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298,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