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春節慰問禮券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TEV-113-店簡-318-20241220-1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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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318號 原 告 師明義 劉建雨 胡明智 游紹雄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天衡 被 告 臺北市湖南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桑銘志 上當事人間給付春節慰問禮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宣示判決。 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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