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春節慰問禮券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TEV-113-店簡-318-20250317-3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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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湖南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桑銘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湖南同鄉會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天衡等 間請求給付春節慰問禮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原判決 廢棄,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 (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