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TEV-113-店簡-345-20241231-2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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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閎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閎醫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明春、林麗 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47萬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772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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