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TEV-113-店簡-366-20250214-2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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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童之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於 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係判命「㈠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8,928元,及自民國113年 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其餘之 訴駁回。」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 部分,故本件上訴利益為228,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