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TEV-113-店簡-435-20241001-2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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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怡琇 王榮華 王瀅瀅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定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766 元(計算式:123.77平方公尺×實價登錄交易價額單價177,869元 /平方公尺×3/10×原告應有部分2/90=146,76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000元 後,尚應補繳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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