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TEV-113-店簡-486-20241025-1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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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486號 原 告 白宮露營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竟恒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吳約貝律師 蘇育民律師 被 告 楊欣梅 訴訟代理人 林健民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下午14時30分在 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同年11月1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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