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TEV-113-店簡-494-20250107-4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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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送達代收人 賴宏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馥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 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 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85,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