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TEV-113-店簡-657-20250116-4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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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晧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龍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凱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Ifeanyi Uzoma Eboka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1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