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TEV-113-店簡-831-20241220-1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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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店簡字第831號 原 告 余樹池 被 告 鐵貫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82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000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0元 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其中新臺幣3,00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3,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民國113年11月28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將犯罪所得提領、轉匯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9月15日至16日上午10時10分許之期間某時,在不詳處所,將其於中國信託銀行申設之帳號101XXXXXX303號帳戶(完整帳號詳卷,下稱本案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某不詳姓名之成年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嗣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佯稱可加入宏遠證券公司應用程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9月20日上午11時29分許、同日下午3時56分許,將新臺幣(下同)133,000元、70,000元,匯、存入系爭帳戶,上揭款項均旋遭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帳至其他業經支配之金融帳戶,以迄由系爭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取得並支配各該款項,因而遮斷上開金流,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致原告受有203,000元之損失,被告既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就原告所受之損失自亦應負賠償之責,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業據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下稱本件刑案)認定明確,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件刑案卷宗核閱無誤;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於上開事實均不爭執(本院卷第82頁),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詐騙所受而未獲賠償之損失203,000元,自屬有據。至被告稱其無能力賠償(本院卷第81頁),僅為原告得否現實受償之問題,與原告請求有無理由無涉。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203,000元,及其中200,000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5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2年7月25日寄存送達,此有回證1份可證(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82號卷第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2年8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起,其中3,000元自追加之日翌日即113年11月29日(本院卷第82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3,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113年11月28日止之遲延利息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另本件係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另因原告敗訴比例甚微,故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