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TEV-113-店簡-900-20241023-1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店簡字第900號 原 告 林采妤 被 告 林延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訴字第2 33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 度審附民字第77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底,以即時通訊軟體Te legram暱稱「L」加入蔡建訓(Telegram暱稱「二哈」)、李駿翔、吳思駿、石志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小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所組詐欺集團,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擔任該集團「監控」、「收水車手」等工作。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6日18時14分許,致電原告佯裝為網路賣家,向原告佯稱:因網路資料被駭客入侵,接到原告之訂單6筆,須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訂單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蔡建訓依「小偉」指示,至指定地點向李駿翔領取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復由蔡建訓於附表所示時間,持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如附表所示地點提領詐欺贓款,並由被告、李駿翔再如附表所示提領地點附近監控等候,俟蔡建訓提款後,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將所提領之贓款交與被告或李駿翔,復由該詐欺集團不詳之成員取走,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237,99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者,亦同。造意人或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而本件被告上開行為,係造成原告受到財產上損害之加害行為之一,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所為詐欺行為間,有客觀上之行為關聯共同存在,故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對原告而言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被告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37,99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屬於未定期限債務,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併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7,990元,及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就宣告假執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 六、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轉交贓款對  象 轉交贓款地   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6日18時14分許,致電原告,佯裝為網路賣家,向原告佯稱:因網路資料被駭客入侵,接到原告之訂單6筆,須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訂單云云。 112年7月6日16時24分許 9萬6,82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6日16時34分7秒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中華郵政ATM 6萬元 林松延 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2段某處 112年7月6日16時30分許 3,176元 同上 112年7月6日16時34分57秒許 同上 4萬元 112年7月6日16時55分許 4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6日17時8分57秒許 同上 6萬元 李駿翔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街大樹下 112年7月6日16時57分許 4萬9,985元 同上 112年7月6日17時9分59秒許 同上 6萬元 112年7月6日17時4分許 3萬8,019元 同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