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TEV-113-店簡-911-20250324-2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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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911號 原 告 裕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林欣諺律師 被 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訴訟代理人 鄭石勇 魏千峯律師 徐榕逸律師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上午10時於本院新店 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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