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TEV-113-店簡-927-20241101-1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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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店簡字第927號 原 告 董宜鑫 訴訟代理人 古晉豪 被 告 林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8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1,55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0,8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之民事起訴狀、被告之民事答辯狀及本院民國113年10月15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無BLACKPINK演唱會門票得供販售,亦無履約真意或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或自行向原告傳述上揭不實交易訊息,致原告陷於錯誤,遂各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並經被告提領或轉出後,用以支應個人支出或清償自身債務。嗣被告再三推諉,拒不交付演唱會門票,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140,800元之損失,被告為上揭詐欺行為,就原告所受之損失自應負賠償之責,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462號刑事案件(下稱本件刑案)審理時所坦認,核與原告於本件刑案偵查中之指述相符,且有匯款資料、附表所示收款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可佐(本院卷第25至30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件刑案卷宗核閱無誤;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於上開事實均不爭執,並表示願意賠償140,800元(本院卷第134至136頁);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詐騙所受而未獲賠償之損失140,800元,自屬有據。 三、然就原告請求律師撰狀費用5,000元部分,固據提出轉帳畫 面1份為憑(本院卷第112頁)。惟我國民事訴訟第一、二審程序中未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係依各當事人自己之意願、需求及目的而為選任律師之行為,刑事訴訟制度亦並未要求被害人須委任律師代理方能提出告訴或被告須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強制辯護除外),則原告委任律師與否,原有自由選擇之權,難認原告支出律師撰狀費用5,000元屬必要之費用而得向被告求償。 四、末查,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原告訴訟代理人與其有另案 訴訟,不適合當原告訴訟代理人(本院卷第134頁),然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許可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本院職權,縱原告訴訟代理人與被告有另案訴訟,亦難認有何不適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140,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6日(本院卷第1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550元(即減縮後之裁判費)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 1 111年8月23日14時 22,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坤龍) 2 111年8月24日21時34分 11,000元 3 111年9月3日1時44分 1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亭瑤) 4 111年11月10日15時25分 4,8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志柏) 5 111年11月17日19時59分 8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小琪) 合計 14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