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TEV-113-店補-591-20241016-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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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59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逸 複 代理人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睿網際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3,207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影印機價值74,961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租金及違約金之金額149,196元+訴之聲 明第三項請求計張費用及違約金之金額19,050元=243,207元), 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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