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TEV-113-店補-683-20241007-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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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8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安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8,602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