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TEV-113-店補-707-20241016-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晶漾美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弘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宏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8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