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TEV-113-店補-715-20241016-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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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1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邱彥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綋彰(原名林奕軒)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82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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