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TEV-113-店補-720-20241021-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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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2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木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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