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TEV-113-店補-729-20241017-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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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2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4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 ,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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