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TEV-113-店補-740-20241104-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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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40號 原 告 劉宛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竣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又本件原告所指稱被告所涉之詐欺行為,為刑法第30條 、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之罪名,非屬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指之詐欺犯罪,故無同條例第54條暫 免徵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