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TEV-113-店補-755-20241104-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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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5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被 告 高瑞瑛 張立昕 張立緯 張立追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瑞瑛(即張子定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781元【即原告請求本金加起 訴前已生之利息共111,581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違約金1,20 0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