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TEV-113-店補-759-20241104-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59號 原 告 鄧聖懷 訴訟代理人 楊漢倩 王耀弘 陳世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禕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