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TEV-113-店補-765-20241106-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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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65號 原 告 陳嘉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主張關於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 )53,300元部分,不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餘請 求則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項暫免繳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