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TEV-113-店補-792-20241202-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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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92號 原 告 蔡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寶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原告所稱被告所涉之詐欺行為,依原告提出之不起訴處分 書中原告告訴意旨所載,為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名,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指之詐欺犯罪,故無同條例第54條暫免徵裁判費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