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TEV-113-店補-800-20241118-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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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翠琴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 7,290元(計算式:82,389+204,901【詳附件】=287,290),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