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TEV-113-店補-810-20241206-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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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10號 原 告 屏科大富翁旭日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祺婷 訴訟代理人 林朝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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