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TEV-113-店補-822-20241217-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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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 告 林文化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化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45 元【即原告請求本金加起訴前已生之利息共269,845元(計算方 式詳如附表)+違約金1,200元】,應徵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