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TEV-113-店補-831-20241202-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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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被 告 陳真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真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 項定有明 文。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及違約金試算表所示利 息及違約金計算起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6月23日之利息 及違約金(參附表),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0 元(元以下均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