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TEV-113-店補-833-20241213-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33號 原 告 潘扶投即同慶鋁門窗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