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TEV-113-店補-836-20241128-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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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3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明憲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72元( 計算式:31,042+11,730【詳附件】=42,772),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