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TEV-113-店補-841-20250211-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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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41號 原 告 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1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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