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TEV-113-店補-844-20241204-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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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44號 原 告 陳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予欣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27元(計 算式:50,000+21,127【詳附件】=71,127),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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