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TEV-113-店補-860-20241212-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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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俊廷 186521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琪珮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5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490元,茲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