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TEV-113-店補-875-20241216-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75號 原 告 張可欣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