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TEV-113-店補-878-20241227-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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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7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信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7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