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TEV-113-店補-883-20241223-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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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8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5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