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TEV-113-店補-887-20250113-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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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87號 原 告 鍾馥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興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元本息,並 應給付原告Louis Vuitton品牌Capucines East-West Mini包包1只(下稱系爭包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之9萬元及系爭包包之起訴時交易價值合併計算之。又原告未表明系爭包包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亦未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商家對系爭包包之定價、網路平台上可找尋到之系爭包包出售價格或其他有標示系爭包包價值之憑證等),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陳報系爭包包之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包包價值+9萬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