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TEV-113-店補-887-20250224-2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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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87號 原 告 鍾馥羽 被 告 劉興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興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元本息,並 應給付原告Louis Vuitton之Cluny Mini包款包包1只(下稱系爭包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之9萬元及系爭包包之價值合併計算之。經原告陳報系爭包包之價值為8萬8000元,有對話紀錄及網頁擷圖可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萬8000元 (9萬+8萬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