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TEV-113-店補-894-20241226-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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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94號 原 告 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宇純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