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TEV-113-店補-909-20250121-2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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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909號 原 告 陳美月 訴訟代理人 林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陶珍珠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