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TEV-113-店補-912-20250114-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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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912號 原 告 林盈宏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郁平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