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TEV-113-店補-916-20250113-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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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916號 原 告 劉議文 翁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 徵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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