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TEV-113-店補-921-20250113-1
字號
店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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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921號 原 告 黎氏水 LY THI THUY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