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TEV-113-店訴-13-20241107-1
字號
店訴
法院
新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訴字第13號 原 告 錦園雅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竹安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鄭美玉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113年11月8 日宣判,惟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