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TEV-113-店訴-8-20241021-2
字號
店訴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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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訴字第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林志淵 被 告 潘麗珠 潘麗英 潘秋梅 林國璋 林瑋婷 潘靖淳 潘曉緰 潘秀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 所為判決(下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