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TEV-113-店調訴-1-20250331-4
字號
店調訴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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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鎮律師 被 告 彭蓓珍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上午10時35分於本院 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命兩造於114年4月21日前提出原告112年、113年之資產負 債表或其他足以知悉原告該2年度財務狀況之資料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