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TEV-113-店金簡-1-20241011-1
字號
店金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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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金簡字第1號 原 告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被 告 高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審理中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 消債更字第219號裁定開始更生,有本院113年9月30日北院 英民辰消113消債更219字第1139052352號函可據,依上說明 ,爰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